(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新兴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的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统筹辖区意识形态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执行党的统战工作方针以及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台港澳等政策。
(四)负责领导本级综合性办事机构、上级有关派驻(派出)机构、人民武装部和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依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统筹制定区域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服务辖区发展。
(七)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等工作,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
(八)统筹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承担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上级赋予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的执法机制,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水平,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十一)编制组织实施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并执行财政预算,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
(十二)负责协调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指导和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加强和改进辖区政权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组织、指导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地产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养。
(十五)负责统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整治、自然资源保护及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人大、政协有关联络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