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群众自治。落实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村(居)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六)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及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八)统筹开展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工作日或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