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违法建设、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向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队伍督察,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评价;会同区财政部门发放和收缴城市管理奖罚金。
五、负责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及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审核本级权限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并统筹、指导和监督实施。
七、负责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临时堆放物料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门店牌匾审批,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公共绿地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九、受理群众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投诉。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